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備案主體、代理機構預審服務管理辦法 (2025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發揮專利預審精準服務國家和區域發展戰略,服務支持產業創新的積極作用,規范備案主體及專利代理機構專利預審申請行為,提高專利預審審查效能,依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管理辦法》(國知辦發保字〔2023〕49號)《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國知辦發辦字〔2023〕25號)《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7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國知發保字〔2022〕8號)等有關政策文件,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浙江中心”)負責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的相關產業領域的專利預審服務及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備案主體,是指通過浙江中心完成預審備案審核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代理機構,是指備案主體委托辦理專利預審相關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預審服務,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遞交專利申請之前,由浙江中心對備案主體提交的預審申請提供的預先審查服務,符合高質量專利申請條件的可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快速審查通道。專利申請預審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備案主體應遵守《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申請預審服務承諾書》和《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須知》等文件要求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申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備案主體、代理機構管理
第七條 備案主體的申請條件:
(一)注冊或登記地在浙江省行政區域,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原則上應成立1年以上,社保人數5人以上;
(二)生產、研發或經營方向屬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復浙江中心服務的預審產業領域;
(三)具有真實的研發場地、研發團隊和較強的研發創新能力,原則上需要至少一件備案申請主體作為申請人申請并已授權的發明專利,或至少三件備案申請主體作為申請人申請并已授權的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特殊情況應提交相關證明資料;
(四)三年內無專利不誠信行為,且無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五)國家知識產權局或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識產權局)對備案另有要求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申請成為備案主體的企事業單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相關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申請預審服務承諾書》;
(四)企業社保人數及近3個月的社保繳費證明,并標注出企業備案聯系人;
(五)不滿足第七條第三款要求的,需提供:3名以上研發人員學歷或職稱證書及其近3個月社保、研發投入、研發設備、研發場所等證明材料,或重大項目、人才引進等特殊情況說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加蓋公章的文件,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備案主體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預審相關業務。接受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應向浙江中心登記,且被列入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公布的“專利代理機構精準服務保障名單”。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不再接受“專利代理機構精準服務保障名單”之外的代理機構提交的預審案件。
第十條 代理機構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代理機構登記申請表》;
(二)代理機構營業執照或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三)《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申請預審服務承諾書》。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加蓋公章的文件,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主體備案申請經浙江中心進行初步審核后,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批準。對于不合格申請浙江中心將及時通知,并定期在浙江中心官網公布合格單位名單。代理機構在浙江中心登記審核后,可在浙江中心預審系統內辦理備案主體委托的專利預審相關業務。
第十二條 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更后,應及時向浙江中心申請信息變更。浙江中心對信息更新未完成單位,暫緩專利預審服務。浙江中心定期開展備案主體信息復核與登記代理機構信息復核。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未按要求完成信息復核的,暫緩專利預審服務。
第十三條 備案主體連續兩年未提交任何預審案件的,視為放棄備案資格。
第三章 預審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 浙江中心對符合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預審申請實行應收盡收。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應配合浙江中心專利預審工作,反饋服務成效和服務評價信息。
第十五條 浙江中心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申請預審的相關規定,規范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的行為,采取提醒、暫停專利預審服務或取消備案登記資格等方式維護專利預審工作秩序。
第十六條 備案主體、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必要時終止當前申請案件的專利預審服務,不予進入快速審查通道:
(一)預審申請案件形式問題過多或修改后仍不符合預審要求的;
(二)違背申請預審服務承諾的;
(三)正式提交的申請文本中存在明顯形式缺陷的;
(四)預審合格后獲得授權的專利,不滿一年轉讓的專利超過3件或授權后維持時間低于2年,未報備或報備理由不充分;
(五)與未備案主體共同提交預審申請案件超過3件,未報備或報備理由不充分的;
(六)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初步認定或者通報為非正常專利申請,既不申訴也不主動撤回的;
(七)其他不規范行為。
第十七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暫停專利預審服務半年:
(一)當年在省內保護中心提交5件及以上預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50%的(不予受理的、受理前主動撤回的除外);
(二)提交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虛構創新業績、服務績效的預審申請;
(三)當年有1件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四)提醒后拒不改正,或以隱瞞、欺騙的手段應對預審等干擾或不配合專利預審相關工作的。
暫停期滿后,備案主體須書面申請恢復專利預審服務。
第十八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取消備案資格,且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備案申請:
(一)當年在省內保護中心提交5件及以上預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70%的(不予受理的、受理前主動撤回的除外);
(二)當年有2件以上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三)已暫停專利預審服務一次,再次違反本辦法十七條的;
(四)存在惡意侵犯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行為,被知識產權行政、司法部門要求停止侵權后拒不執行的;
(五)嚴重干擾專利預審相關工作的。
第十九條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暫停專利預審服務半年:
(一)當年在省內保護中心提交10件及以上預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50%的(不予受理的、受理前主動撤回的除外);
(二)違背申請預審服務承諾書中承諾;
(三)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暫停期滿后,代理機構需書面申請并審核通過后,可以恢復專利預審服務。
第二十條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登記,必要時向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反饋情況,其中存在(三)至(七)情形的,一年內不再受理登記申請:
(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二)不滿足本辦法第九條要求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代理機構名義提交預審案件;
(四)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五)提交虛假材料或協助備案主體偽造虛假材料的;
(六)已暫停專利預審服務一次,再次違反本辦法十九條的;
(七)公開預審流程文件或相關材料等嚴重干擾專利預審正常秩序的。
第二十一條 浙江中心對違反預審服務管理辦法作出處理的,以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相關備案主體和代理機構。當事方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浙江中心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明材料。經審定,異議成立的,取消處理結果;異議不成立的,維持原處理結果。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浙江中心負責解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申請預審服務承諾書
附件
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申請預審服務
承諾書
我單位(機構)自愿申請獲得浙江省內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保護中心”)的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知悉并愿意承擔專利申請預審涉及的有關法律風險,承諾不提交虛假材料,自愿遵守如下事項,對于在專利申請時和審查過程中放棄的權益和機會,不在后續法律程序中主張享有。
一、專利申請預審階段
(一)提交符合要求的XML格式申請文件。
(二)提交專利申請預審請求不涉及以下情形:按照專利合作條約(PCT)提出的專利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PCT國際申請、根據《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所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分案申請和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所規定的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
(三)提交專利申請不涉及《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2023)》(國家知識產權局77號令)所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必要時,配合保護中心補充提交能夠體現本申請是基于真實發明創造活動并實現有益效果的證明材料。
(四)不對同一專利申請重復多次提交預審。
(五)在預審過程中僅針對預審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需作出其他修改的,提前與保護中心溝通。
(六)積極配合保護中心提出的電話討論或者當面討論的約請,并及時提交相關材料。
二、在專利申請預審通過后正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階段
(一)在尚未收到保護中心的預審結論前,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
(二)經預審通過的專利申請,在收到預審通過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業務辦理系統”將預審通過的文件以XML格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電子申請。
(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專利申請文本與經保護中心預審通過的專利申請文本一致。
(四)對同一專利申請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重復提交。
(五)經預審通過的專利申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費用的網上足額繳費:申請費(含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僅限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僅限發明專利申請),并向保護中心反饋申請號及繳費憑證。
三、在專利申請預審通過后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快速審查程序階段
(一)專利申請文件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初步審查要求。申請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明人姓名、發明人身份證號、專利代理總委托書編號、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師資格證號等信息均填寫準確。
(二)對于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四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需要提交證明文件的情形,將相關證明文件將在申請日一并提交。
(三)對于發明專利申請,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第一、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分別在10個、5個工作日內提交符合要求的XML格式答復意見。對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符合要求的XML格式答復意見。
(四)在審查過程中,自愿放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規定的對專利申請進行主動修改的權利。
(五)在專利申請授權公告前,自愿放棄提出著錄項目變更請求的權利。
(六)主動撤回專利申請前,及時向保護中心報備。
(七)積極配合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的討論約請。
若違背上述承諾,我單位(機構)知悉相關專利預審案件會被終止預審服務,或者無法進入快速審查通道,或者轉為普通申請程序,并愿意承擔暫停預審服務、取消預審資格等相應當責任。
承諾人(蓋章)
年 月 日
來源: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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